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平安人壽)(保監罰〔2017〕17號)
作者: 遼陽生活網
更新時間: 2019年12月23日 10: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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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
保監罰〔2017〕17號 當事人: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人壽)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5033號平安金融中心14、15、16、41、44、45、46層 法定代表人:丁新民 當事
保監罰〔2017〕17號
當事人: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人壽)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5033號平安金融中心14、15、16、41、44、45、46層
法定代表人:丁新民
當事人:周鳳偉
身份證號:21011619680405XXXX
職務:時任平安人壽電銷業務部總經理
住址:江蘇省無錫市南長區風華里
當事人:廖剛
身份證號:52010319580614XXXX
職務:時任平安人壽董事(分管電銷業務部)
住址:遼寧省大連市中山區民主廣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平安人壽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平安人壽、周鳳偉、廖剛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平安人壽存在電話銷售欺騙投保人、未有效履行管理責任的違法行為。我會對平安人壽2015年簽單的電話銷售保單業務進行檢查中,隨機抽查下屬的5家電話銷售中心,均發現存在電話銷售欺騙投保人的違法行為,且違規保單占比均較高。同時,平安人壽總公司負責電話銷售業務規劃與督導、產品與銷售支持以及對電話銷售中心業務進行合規性管理,檢查發現總公司在銷售業務品質管理等內控方面存在諸多問題。綜上,總公司對多個電話銷售中心普遍存在的欺騙投保人問題負有直接責任。
時任平安人壽電銷業務部總經理周鳳偉、時任平安人壽董事(分管電銷業務部)廖剛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違法行為,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調查筆錄、相關職責文件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綜上,我會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平安人壽電話銷售欺騙投保人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有關規定。根據該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對平安人壽罰款25萬元,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周鳳偉警告并罰款8萬元,對廖剛警告并罰款4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保監會
2017年6月9日